馬來西亞

亞洲

人均GDP(美元)
$12090.6
人口(2021年)
3,300萬

評估

國家風險
B
商業環境
A3
前情
A4 decrease
前情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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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優勢

  • 位於充滿活力的地區,擁有龐大的國內市場及高人均收入
  • 服務業蓬勃發展(批發與零售貿易、金融、旅遊、資訊與通訊科技、運輸),且擁有多元化、以出口為導向的工業(電子、航空、製藥、石化、汽車、農食品)
  • 投資(包括研發)獲得當地金融市場擴張及外國直接投資(FDI)的支持
  • 靈活的匯率機制,充裕的外匯儲備
  • 已加入十六項自由貿易協定(為東協、RCEP、CPTPP等成員)
  • 區域旅遊樞紐(吉隆坡機場)

弱點

  • 高度依賴出口(2024年佔國內生產總值的61%)
  • 預算收入取決於石油與天然氣產業表現(2024年佔收入的19%)
  • 稅收低(佔GDP的15%)、非正式經濟比例高(佔就業人口的22%)、預算支出缺乏透明度、官僚主義
  • 家庭與企業債務極高
  • 因勞動力成本上升導致價格競爭力削弱
  • 高度依賴食品進口(佔消費總額的60%)
  • 地區(婆羅洲)、城鄉、族裔及宗教間的差距,導致派系對立與政治分裂

貿易交流

貨物出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新加坡
15%
美國
13%
中國
12%
歐洲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6%

貨物進口占總出口的百分比

中國 22 %
22%
新加坡 12 %
12%
美國 9 %
9%
台灣 8 %
8%
歐洲 7 %
7%

展望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在人工智慧發展與內需支撐下,經濟將維持溫和增長

預計2026年馬來西亞的經濟增長將再次放緩。當前國際環境以保護主義抬頭為特徵,而馬來西亞經濟則高度依賴出口。 美國——作為馬來西亞的第二大貿易夥伴,2024年佔該國出口總額的13%——所實施的19%關稅,可能對銷售造成壓力。 此外,出口在2025年初因預期川普政府將採取保護主義措施而強勁增長後,隨後將趨於正常化,這也將導致出口增長放緩。 然而,受人工智慧與電子產品回收興起帶動的全球半導體及資料中心強勁需求,將持續支撐馬來西亞的出口。這股動能應能抵消第二大出口品項——石油產品——因全球能源價格低迷而導致的銷售萎縮。 《2030年新工業總體規劃》(NIMP2030)結合重大基礎建設項目,旨在透過吸引大量外國直接投資,刺激電子、航空航天及石化產業的增長。 高水準的資本支出將支撐公共投資。在溫和通膨與收入增長的支撐下,私人消費將保持強勁。後者歸因於強勁的勞動市場——2025年失業率維持在3%——以及政府實施的有利措施,例如公務員加薪。 最後,服務業將繼續成為經濟的主要驅動力(2024年佔GDP的60%),並將受到貿易、資訊通信技術(ICT)、金融服務(尤其是伊斯蘭金融)以及旅遊業的提振。 其中,旅遊業將受「2026年訪馬行動」相關支出,以及因泰國與柬埔寨衝突導致中國遊客湧入增加所帶動。

2026年,受新稅項及補貼合理化措施推動,通膨率預計將略有上升。特別是針對RON95汽油逐步實施的定向補貼方案,將導致未納入該方案的消費者面臨更高價格,因其將須按市場價格購油。 然而,全球能源與糧食價格走低應能緩解這些壓力,使通膨率維持在央行 1.5% 至 3% 的目標區間內。因此,預計 2026 年基準利率將維持在 2.75% 不變。

持續推行財政整頓,公共債務水平雖高但尚在可控範圍

政府將維持財政整頓目標,致力於在2026年進一步削減赤字。預算案預測,受全球能源價格下跌影響,國營石油公司Petroliam支付的股息減少,將導致非稅收收入下降。 重點將放在控制營運支出上,而合理化補貼將是主要手段。已採取的措施包括取消雞蛋補貼,以及改革 RON95 汽油的補貼政策。 由此節省的資金將重新投入發展支出,特別是人力資本、基礎建設及社會支援領域,目標至少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3%。與此同時,提高酒精及菸草的消費稅、開徵碳稅,以及擴大銷售與服務稅的適用範圍,都將支持稅收增長。 此外,加速數位化進程應有助於改善稅收徵管並強化治理。最後,儘管公共債務接近佔國內生產總值(GDP)65%的法定上限,但仍處於溫和且可控的水平。該債務主要為國內債務(76%),且幾乎全部以本國貨幣計價(98%)。 未償還債務中近三分之二為長期證券(五年以上),這降低了再融資風險。

預計經常帳將維持順差,這主要歸功於貨物出口(尤其是電子產品和電器)以及在旅遊業蓬勃發展背景下服務貿易逆差的縮小。然而,全球保護主義的加劇(特別是在美國)可能削弱這項順差。 外國企業的利潤匯回以及外籍勞工的匯款,將導致收入帳持續出現赤字。儘管得益於經常帳持續順差及外資流入,國際儲備正在增加,但其佔進口額的比例以及覆蓋短期外債的能力卻在下降。 目前外匯儲備僅能覆蓋四至五個月的進口額,以及近80%的短期外債。最後,2024年外債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66%,其中近四分之三由私人債務人承擔。此外,這筆債務中有四分之三以外幣計價。

相對的政治穩定

2023年5月的選舉造就了一個因種族與宗教差異而呈現分裂態勢的政治格局。三大主要聯盟——希望聯盟(PH)、國民聯盟(PN)及國民陣線(BN)——均未能贏得絕對多數席位。 在國王介入下,「希望聯盟」(PH,佔國會222席中的81席)、國民陣線(BN,30席)以及數個地區性政黨——沙撈越(23席)和沙巴(6席)——達成共識,組成聯合政府。 希望聯盟領袖安瓦爾·伊布拉欣獲任命為總理。儘管政府內部利益多元,但憑藉希望聯盟與國民陣線之間的友好關係,以及反對派勢力(國民聯盟僅佔69席)日趨弱化,預計政治穩定將持續至最遲2028年2月舉行的國會大選為止。 然而,其聯盟內的親馬來族派系——尤其是國陣內的馬來民族統一機構(UMNO), 即安華與「希望聯盟」的歷史宿敵——正迫使安華維持有利於土著(佔人口近70%)的平權政策,否則他將面臨失去其支持的風險,進而危及其在國會的多數席位。

儘管美國與日本一方與中國另一方之間的緊張局勢不斷升級,馬來西亞仍決心維持與這三個國家的關係。即使馬來西亞與北京在南海問題上存在爭端,但鑑於中國是其主要貿易夥伴及投資來源,馬來西亞仍堅持此立場。 馬來西亞已與華盛頓簽署一項互惠貿易協定,該協定對其出口至美國的商品徵收19%的關稅,同時對約12%的出口商品給予豁免,包括航太設備、藥品、橡膠、可可和棕櫚油。 作為回報,馬來西亞承諾在五年內進口總值約1,700億美元的美國商品,包括飛機和半導體。此外,該國還深化了與美國及日本的安全合作。 最後,馬來西亞正透過簽訂新的自由貿易協定,致力於多元化其貿易夥伴。在2025年6月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包括瑞士、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後,與歐盟就類似協定進行的談判將於2026年繼續進行。

付款與催收慣例

這部分介紹的是公司財務長和信用管理經理的寶貴工具。它提供了關於該國正在使用的付款和債務催收做法的資訊。

付款

銀行轉帳、現金及支票皆為馬來西亞常見的付款方式。該國發達的銀行網絡使線上付款成為可能。信用狀亦被廣泛使用。 截至2017年,中央銀行規定,75%的外幣付款須於收款時自動兌換為馬來西亞令吉(MYR)。馬來西亞境內的交易付款必須以令吉結算。

債務追收

友好協商階段

爭議及/或債務通常可透過協商以友好方式解決。若買方未予回應,則會進行實地訪查及線上搜尋,以確認買方的營運狀況及法律地位。 若買方持續置之不理或拒絕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供應商可啟動法律程序,以追討已售出並交付貨品的款項。然而,在提起訴訟前,應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買方擁有足夠資產來清償債務。

法律程序

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馬來西亞的法院體系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級,其後依次為巡迴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馬來西亞聯邦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均屬上級法院,而地方法院及巡迴法院則屬下級法院。此外,此層級體系之外尚有其他各類法院,例如勞工法院、海事法院、伊斯蘭教法法院或處理穆斯林事務的法院。

治安法院受理的索償金額上限為 100,000 馬來西亞令吉,而巡迴法院則可審理爭議金額不超過 1,000,000 馬來西亞令吉的任何民事案件。 若索償金額不超過5,000馬來西亞令吉,應向地方法院的小額索償庭提出申索。然而,此類案件不允許聘請法律代表。高等法院有權審理所有民事案件及索償金額超過100萬馬來西亞令吉的金錢索償。

未償還債務通常設有六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須在令狀發出後六個月內提起令狀訴訟,並將令狀送達債務人。 被告收到傳票後,須於送達之日起14天內(若傳票於馬來西亞境外送達,則為21天),向法院提交出庭聲明書,以表明其出庭應訴並為訴訟辯護的意圖。

傳票在簽發前,必須附有訴狀,或附有包含索賠性質及所需救濟或補救措施之簡要陳述的一般性註記。若傳票僅附有一般性註記,則須在被告提出出庭聲明後14天屆滿前送達訴狀。

被告提出出庭聲明後,須於出庭期限屆滿後14日內,或自送達起訴狀之日起14日內(以較晚者為準),向原告提交並送達其答辯狀。 被告得於原告提起的同一訴訟中提出反訴。原告必須在收到答辯狀(及反訴狀)送達後14日內,將其對反訴的答辯及反駁(如有)送達被告。

訴訟程序可在該訴訟審理前之早期階段予以解決及/或以其他方式簡易終結及/或裁定及/或處置。

快速程序

若未出庭應訴,原告得據此對被告申請缺席判決。通常情況下,當被告已提出出庭應訴聲明,並在提交其他佐證文件程序後提出答辯狀,本案即會排定審理日期。 若被告已提出出庭聲明並提交答辯狀,但顯然對該項索賠並無實質抗辯理由,原告可向法院申請針對被告作出簡易判決。為避免被頒布簡易判決,被告必須證明該爭議涉及可經審理的爭點,或存在其他應進行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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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裁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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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及變賣令(WSS)

扣押及變賣令(WSS)可針對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予以執行。當應扣押之財產為不動產或任何登記權益時,應透過命令禁止判決債務人轉讓、設定擔保或出租該財產,以執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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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第三人程序

判決債權人可扣押判決債務人應自第三方收取之款項。若被扣押人未出庭,則該命令即告確定;若被扣押人出庭,法院可選擇以簡易程序裁決該案,或將該案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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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債務人傳票

本傳票旨在給予判決債務人機會,使其能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分期償還判決債務。 債務人可自行申請此類程序。此外,根據第14號命令,被告可承認原告的索償並提議分期付款;若原告接受該提議,法院隨後可就此頒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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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

若判決債務總額超過 30,000 馬來西亞令吉,且判決債務人未遵守針對其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則可啟動破產程序。 一旦債務人被裁定破產,其他債權人亦有權提交《債權證明表》及《授權書》,以取得從破產人財產中分配款項的權利。財產的分配將根據債權人索償的優先順序進行。

外國判決

任何由外國作出的裁決,必須經由「承認與執行」程序被承認為國內判決,方能具有可執行力。馬來西亞已與部分國家(包括香港、印度及紐西蘭)簽訂了互惠的《承認與執行協定》。

破產程序

現有多種破產及重組程序可供選擇。根據《公司法》,可適用的破產程序包括:

公司的強制清盤及自願清盤;

委任接管人及管理人;

重組機制。

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1月